案件名称:刘洋与通辽市金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502执2825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0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刘洋;通辽市金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刘洋,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金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金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裁案字(2020)第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