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彭庆玲,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
申请人颜丙永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彭庆玲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丙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彭庆玲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颜丙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