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颜丙永、彭庆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481财保79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滕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8-17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颜丙永;彭庆玲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81财保797号申请人:颜丙永,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彭庆玲,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

申请人颜丙永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彭庆玲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丙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彭庆玲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颜丙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