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兴春、方林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27执1325号之一
所属地区:淳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5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张兴春;方林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兴春,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方林贵,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张兴春与被执行人方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5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春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林贵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兴春借款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林贵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方林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林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林贵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方林贵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分别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被执行人方林贵名下的浙H2××××号牌车辆已由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被执行人方林贵名下持有的淳安县三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和淳安乡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林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6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方林贵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方林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