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20)黔2701执118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701执1186号之五
所属地区:贵州省都匀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9公开日期:2020-12-04
当事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执1186号之五 被执行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63051892J,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67号金海岸观江楼15层附8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40504051920001606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88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2405040519200016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一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向荀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