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楼景华与邱高银、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2072民初17234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7公开日期:2021-01-28
当事人:楼景华;邱高银;陈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7234号原告:楼景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高银,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陈辉,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原告楼景华与被告邱高银、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楼景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高银、陈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楼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高银清偿楼景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至清偿日止);2.邱高银支付楼景华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陈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楼景华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邱高银清偿楼景华借款本金95200元及逾期利息(以95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事实和理由:邱高银与楼景华是朋友关系,2018年11月6日,邱高银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楼景华借款100000元,为此楼景华和邱高银、陈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因为当时约定的借款期限短,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

《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若邱高银不按期偿还借款的,邱高银同意承担楼景华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陈辉作为邱高银的保证人,自愿对邱高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借款发生争议,三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中山市古镇海洲所在的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到期后,虽经楼景华多次催讨,邱高银拒不清偿本案债务,陈辉也拒不履行连带清偿义务,故楼景华提起本案诉讼。

邱高银、陈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6日,邱高银(甲方、借款人)与楼景华(乙方、贷款人)、陈辉(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转账借给甲方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甲方在借款到期三天内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偿还借款的,同意承担乙方实现债权所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约定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等内容。

邱高银、陈辉分别在《借款合同》中甲方、保证人处签名、按指印确认。

合同签订地为中山市古镇海洲。

同日,楼景华向邱高银转账支付借款95200元。

借款到期后,邱高银、陈辉均未向楼景华偿还任何借款。

2019年12月9日,楼景华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楼景华(甲方)与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冯新春在甲方与邱高银、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程序中担任甲方代理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内容。

2020年7月27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向楼景华出具民事代理费金额为5000元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庭审中,楼景华称其与邱高银、陈辉是朋友关系,邱高银是陈辉的供货商,陈辉常欠邱高银货款;邱高银系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其仅支付邱高银95200元,关于本案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楼景华与邱高银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

楼景华实际向邱高银出借95200元,有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及楼景华的陈述予以证实,邱高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

邱高银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30日,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故楼景华主张邱高银偿还其借款952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以借款本金9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封顶。

关于陈辉的保证责任问题,其作为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同意为本合同约定邱高银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案尚在保证期间内,故楼景华诉求陈辉对邱高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