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芳(李某1之妹),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李某2,女,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喜、李秀芳与被告李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事实收养关系;2、李某2赔偿我抚养费180000元、大学学杂费50000元;3、限期李某2搬出我的住房。
事实与理由:1998年,我在北京市服役,原籍是河北省怀来县桑园镇王庄村。
由于我妻子王某(2017年病故)不能生育,委托他人从怀来县桑园镇长梁寨抱养一个女婴,后取名李某2,即本案被告,并且在本村登记户籍。
2001年,我留部队转为部队军工,家属随军,李某2户口随迁。
2017年李某2大学毕业回家,对我态度开始恶化!李某2对我横挑鼻子竖挑眼,经常不叫我吃饭还辱骂我。
2019年12月22日李某2找来朋友王某1到我家辱骂我,我被迫报警。
当天晚上,李某2阻止我回家,将门锁上,我再一次被迫报警。
次日,李某2在家砸东西,我只好再次报警。
2019年12月27日,李某2朋友王某1在老边饺子馆对我无故殴打,解放军307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髋部外伤”,王某1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罚行政拘留3日,但是我支出的近千元的医疗费至今没有赔偿。
我患有高血糖、高血脂、高尿酸和胆结石等病,李某2不管不问,甚至将我的血压计摔坏。
鉴于李某2虐待我的现状,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我时时刻刻都在担心生命安全,每天都在惊恐度日。
为了平安度过晚年,故诉至法院。
李某2辩称,我不同意李某1诉讼请求,我没有虐待行为。
我是在起诉后才知道抱养身份,双方是家庭内部纠纷,没有根本性的冲突。
双方没有矛盾,我的行为是针对姑姑的,没有达到解除收养的地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确认李某1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王某去世。
李某1与李某2户籍均登记在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李某2户籍登记为李某1之女。
2020年1月,李某1离家至今。
李某2系今年大学毕业生。
审理中,李某1提交芦凤贵、李某3的书面证言,表示李某2是王某抱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后与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
李某2认可其系李某1的养女,表示其被抱养后一直跟李某1、王某共同生活。
李某1提交照片、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明李某2虐待、打骂其,反对其再婚。
李某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不足以证明其有虐待行为,王某1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票据与其无关,其对王某1殴打李某1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其没有殴打李某1,其反对李某1再婚但并未干涉其婚姻自由。
李某2提交王某1、米某、王某2、王某3、郝某的证人证言、与郝某的聊天记录、荣誉证书、教师评语,表示王某1打李某1系酒后失态,已深感后悔,此事与其无关,李某1家庭长期和睦,其孝顺父母,在校表现良好,李某1在妻子去世后变化较大,其反对李某1与时任女友交往并无过激行为。
李某1表示证人对其婚姻问题进行指责,侵犯其权益,荣誉证书和教师评语不能证明李某22017年之后的情况。
李某1表示其2020年1月至今不敢回家,其离家后李某2更换房屋门锁。
李某2表示门锁损坏需要更换,其已告知李某1。
现李某1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李某2赔偿抚养费18万元、大学学杂费5万元。
李某2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认为李某1是一时冲动,其刚毕业,没有找到工作。
李某1表示李某2系大学刚毕业,不清楚其是否找到工作,其2019年12月后没有再给李某2钱。
证人李某3出庭作证,表示李某2是王某抱养,与李某1、王某共同生活,李某2殴打李某1,其带李某1从医院回家,李某2不开门、骂其、摔血压计,让其和李某1住宾馆,找人帮其闹事。
李某2对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