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成万,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阜宁县。
因谎报警情,于2019年5月2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不到位,于2020年7月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成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成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梅成万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阜宁县羊寨镇阜羊村四组1号家中出发,沿3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羊寨派出所,被派出所值班民警当场查获。
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梅成万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l。
同时查明,被告人梅成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梅成万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梅成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成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证人梅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梅成万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成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成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梅成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成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顾 标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郝晓东书 记 员 陈虹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