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卫先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03执3956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8公开日期:2020-11-26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卫先荣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39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李业弟,行长。

被执行人:卫先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卫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2000元、利息5160.47元、罚息24981.6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但综合利率最高限额不超过年利率24%);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41元、执行费18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