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巨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鲁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7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德州监狱指派南光超、白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才、任忠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付巨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德州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付巨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12次,确有悔改表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付巨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同意山东省德州监狱为罪犯付巨峰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付巨峰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付巨峰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巨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根据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并结合原判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