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军洋,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晅,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全球指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院**楼201-202/div>法定代表人:唐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女,北京全球指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以下简称生态协会)与被告北京全球指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数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生态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晅,被告指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态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指数公司提交自其公司成立之日(2016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指数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生态协会及生态协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三十日并复制;2、判令指数公司提交自其公司发起设立之日(成立之日2016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指数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生态协会及生态协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三十日。
事实和理由:指数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
生态协会系指数公司股东,股权比例40%,认缴800万元,实缴600万元。
指数公司大股东为北京福瑞至低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瑞至公司),股权比例60%,认缴1200万元,未实缴。
北京福瑞至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成都福瑞至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福瑞至控股有限公司,而福瑞至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闻为指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指数公司注册成立后,主要营业方向为低碳环保项目,主要营业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中纺大厦6层。
公司运营半年多宣告停业,唐闻将全部员工遣散,将该注册地用于其关联公司运营,损害了指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生态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财务受财政局和民政局监督管理,实际投资的600万元应定期审计,因此曾多次要求指数公司配合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公司资料,但指数公司一直置之不理。
生态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指数公司辩称:不同意生态协会的诉讼请求。
一、生态协会无权查阅会计账簿。
二、生态协会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无法律依据。
三、指数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召开过股东会,无法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供生态协会查阅、复制。
四、生态协会请求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期限过长。
指数公司自开业至员工遣散,主要经营人是生态协会而非指数公司;从员工遣散至今,指数公司一直未经营,只发生过少量的税费和管理费。
生态协会强调其查账目的是为了其审计,指数公司与生态协会无上下级关系,不应接受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查账,其理由不成立亦不充分。
因为指数公司与生态协会的关系已破裂,故生态协会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指数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唐闻,股东为北京福瑞至公司与生态协会。
提起本案诉讼前,生态协会曾向指数公司邮寄送达要求查阅指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通知,记载:指数公司正式成立后,生态协会已实际投入资金600余万元,并积极推动各项工作。
根据北京市政府要求,社团对外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须接受委托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指数公司在验资后应提交经审计的资产报告,但至今未交;根据北京市政府统一安排2016年度检查通知,要求生态协会在2017年9月接受审计检查,我会于2017年9月1日分别通知指数公司、北京福瑞至公司负责人提交上述材料,指数公司至今未交,北京福瑞至公司负责人以人员遣散作为理由拒绝提交,严重影响我会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干扰了北京市政府对于社团工作的监管程序。
鉴于指数公司成立以来未曾召开股东会、监事会讨论公司经营情况,为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指数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具体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019年7月25日,生态协会(我方)通过公正送达向指数公司(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闻分别寄送了《关于查阅指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的通知》。
其中记载:……为了解你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我方曾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关于查阅指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通知函》,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唐闻先生均置若罔闻、不予配合。
2018年和2019年我方的两次年检均因你公司不配合工作,导致我方工作和声誉受到极大影响。
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也依旧没有向我方做过任何告知,这三年来你公司从未召开过一次股东会议。
为了我方年检审计需要,且为了知晓你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我方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你《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明确要求你公司和唐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安排合适的场所和条件,为我方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查阅和复制;同时为我方提供你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以便查阅。
指数公司章程未记载有关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特别规定。
诉讼中,经询,指数公司称其自成立之日经营至2017年9月,生态协会称因股东间关系破裂,自2017年4月份之后,其不清楚指数公司具体情况。
指数公司称其停止经营后公司账册均保管于福瑞至控股有限公司处。
生态协会称其要求委托两名会计师查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