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朝、刘梅利、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通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921执保104号
所属地区:通江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3公开日期:2020-11-17
当事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敏;张朝;刘梅利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104号 申请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910549908J。

法定代表人:尹健,职务,理事长。

被申请人:刘敏,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张朝,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刘梅利,女,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敏、张朝、刘梅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利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刘敏、张朝、刘梅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3万元内予以诉讼前保全。

本院(2020)川1921财保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刘敏、张朝、刘梅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3万元内予以诉讼前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朝在华夏银行玉林支行账号11×××22内存款130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充直属支行账号62×××61内存款13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敏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5内存款13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刘梅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江县红星路支行账号62×××48内存款130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通江县支行账号23×××56内存款130000.00元、在通江县农村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