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20)京0491民初1987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0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20)京0491民初19872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立案时间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开庭时间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信息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院**楼**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权,男,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答辩意见涉案文章及图片系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答辩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答辩人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及涉案图片,答辩人运营的搜狐号公众平台仅是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答辩人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主要事实作品类型、编号及数量:摄影作品,编号LWTWL0001392,一张。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

侵权取证时间:2018年10月23日。

侵权平台:搜狐网(sohu.com)。

作品使用方式:涉案网站发布名称为“夏天也要泡脚?真想是……”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

其他事实:涉案网站的运营备案主体为本案被告;被告提交了涉案平台的服务协议,载明“搜狐公司为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另查明,涉案图片已删除,被告未提交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简要裁判理由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权利取得合同、官网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本案中,被告系涉案网站的备案、运营主体,系为用户上传、分享、传播信息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提供能够证明上传用户真实身份的信息,原告无法进行自身权利的救济。

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平台上传用户的身份信息。

本案中,被告虽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图片,但无法披露用户的有效身份信息,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合理费用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