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肖达光申请执行袁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725执1240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瓮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1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肖达光;袁贵成
案由:nan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5执1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达光,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重庆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袁贵成,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贵成有车牌为贵JMM833北京现代牌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袁贵成名下贵JMM833号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财产毁损、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