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国英、赵倩侠,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何绣明,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义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1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责令何绣明退还非法占用的361.4平方米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没收何绣明在非法占用的3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何绣明非法占用361.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仟贰佰贰拾捌元整(7228元)。
事实与理由:1997年1月,义乌市赤岸镇人民政府同意何绣明在赤岸镇东朱村的建房用地180平方米,但未经义乌市政府批准。
1998年1月,何绣明开始在××村××房,至1998年底建成二层楼房的主楼、门厅、门房及游泳池、假山、鱼池等设施,并建设了围墙围成庭院。
2019年11月12日,赤岸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庭院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现剩余主楼及部分门厅,经现场勘测,建筑占地面积361.4平方米。
具体四至为:东靠路和雪峰水库,南、西、北靠山,该地块属东朱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待置换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义自然资规罚字〔2019〕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