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雁兵,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胡刚与被执行人唐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告唐雁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刚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唐雁兵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0年4月17日,本院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唐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寄回执显示为他人代收。
后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公告期限已届满。
之后,被执行人唐雁兵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8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唐雁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20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雁兵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3、2020年4月17日、7月22日、7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4月18日,本院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唐雁兵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0年4月23日,本院前往盱眙县住建局房管科,通过淮安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唐雁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5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唐雁兵的居住生活、财产及债权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雁兵目前去向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28日以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唐雁兵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84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