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甘某某与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304执2357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0公开日期:2020-09-17
当事人:甘某某;余某某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04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女,布依族,住贵定县沿山镇。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住遵义县马蹄镇。

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1民初4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长子余天勇、次子余浩宸均由原告甘某某抚养,被告余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每人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银行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相关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甘某某。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名下无缴纳公积金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