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圣池与郑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5民初1005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6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吴圣池;郑建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105民初1005号原告:吴圣池,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婧蕾,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系原告吴圣池妻子。

被告:郑建云,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吴圣池诉被告郑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吴圣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21日,原告吴圣池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两笔向被告郑建云转款1000元和9000元,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通过其妻子张婧蕾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郑建云转款10000元。

2020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归还5000元,该款原告现已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圣池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