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阳鑫凯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熊四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123执758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安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6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贵阳鑫凯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熊四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2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凯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菁第六砂轮厂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LUXU19。

法定代表人:杨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四新,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鑫凯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四新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3313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熊四新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