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灿刚与郭全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326民初271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汝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8公开日期:2020-11-04
当事人:赵灿刚;郭全召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26民初2715号原告:赵灿刚,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坤尧,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一般代理。

被告:郭全召,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赵灿刚与被告郭全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赵灿刚、委托代理人刘坤尧、被告郭全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灿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由原告继续耕种自己的承包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被告找到同村村民郭照贤居中说和,以临时换地育杨树苗为由,把原告承包的位于本村××附近的1.5亩土地与被告土地进行互换。

双方当时只是临时互换使用,换地时未征得本组负责人以及本组多数户代表的同意,也未曾到镇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尤其是双方换地后,被告根本就没有育植树苗,并试图在该土地上从事永久性建设,因此便招来其他人对原告的纷纷指责。

原告认为,双方互换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和备案,应属无效。

被告郭全召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以歪曲事实为理由,以捕风捉影为依据,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理由是:1、土地互换协议是双方自愿所签,协议内容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2、协议内容并未显示土地使用用途,不存在原告所诉“育树苗”之说词;协议签订至今,被告一直按农田耕种,从未有搞过任何建设,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至于原告所说的未登记备案,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原、被告在他人见证下签订“土地互换协议”,将原告承包的位于本村郭木线公路西的1.5亩土地与被告承包的郭木线公路东土地进行互换。

原、被告分别在“土地互换协议”上签字后,并经本村村委盖章同意。

之后,原、被告均按互换土地进行耕种。

原告称被告在互换土地后,被告试图在土地上搞非农建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土地互换协议、庭审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律并不禁止甚至是鼓励农村居民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流转,原、被告作为承包土地的承包权利人,对承包土地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