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志平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6刑初1737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林志平
案由:敲诈勒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173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志平,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Z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2日9时30分许,林某(已判刑)因女友罗某于2016年5月1日晚上在被害人黄某的出租屋留宿,怀疑罗某与黄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用罗某的QQ账号约被害人黄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新君悦红绿灯附近路边见面。

接着,林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林志平到场,林志平又打电话叫了林某1(另案处理)到场。

随后,林某及林志平、林某1、罗某去到上述约定地点。

当日14时许,黄某驾驶一辆桂J*****号男装摩托车去到上述约定地点,林某拉着黄某的摩托车车尾架,不让黄某离开,摩托车被推翻在地。

林某等人质问黄某有无与罗某发生性关系,黄某否认,林志平提出要黄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林某默许,但黄某称自己没钱,在黄某打电话筹款的过程中,因害怕黄某叫人过来帮忙,林志平与林某一同抢走黄某的手机,双方在争持过程中致黄某手机屏幕损坏,并由林志平控制住该手机。

随后,被告人林志平问被害人黄某身上有无银行卡,黄某称卡内只有200元,林志平提出要到银行查询是否属实。

后林志平驾驶上述摩托车搭载黄某,林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罗某、林某1一起去到一中国建设银行柜员机,经查询黄某的银行卡内确实只有200多元。

接着,林某打电话叫谢某到场。

至15时许,因黄某无法筹到5000元,林志平提出要扣留黄某的摩托车及机动车行驶证,待其筹到5000元再将摩托车和行驶证归还。

后林志平搭载黄某、谢某,林某搭载罗某和林某1,一起去到蔡某位于顺德区陈村镇的某摩托车店,林志平、林某向蔡某询问上述摩托车能否办理过户,但蔡某称该车是广西车牌,不能在顺德过户。

林志平提出将黄某的摩托车和手机押在林某处,叫黄某拿5000元赎回,并将林某的手机号码写在纸上交给黄某,随后林某等人驾驶被害人黄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2016年5月3日凌晨零时许,林某打电话告知被害人黄某,其将黄某的摩托车(行驶证及手机在该车内)停放在顺德区陈村镇顺联广场停车场,叫黄某自行取回。

随后,黄某自行在上址取回自己的全部财物。

2020年5月1日零时35分,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民警在中山市板芙镇君悦宾馆313号房抓获被告人林志平。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林志平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林某1、林某、罗某、蔡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志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志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并建议对被告人林志平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志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志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志平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志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志平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