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红林,又名卢阳,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地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柳继道,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红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阳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红林及其辩护人柳继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入股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监利县三洲镇八一村路灯安装项目、投资入股监利县汴河镇红联村、上车湾镇范祠村等路灯安装项目为由,骗取何某等人财物88.275万元,用于赌博、游戏充值、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分述如下: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监利县汴河镇红某路灯安装项目为由,骗取李某7万元。
2018年5月,卢红林在向李某转让监利县三洲镇八一村路灯安装项目安装过程中,谎称其已支付120盏路灯购置费13万元,骗取李某11.5万元。
2.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监利县朱河镇朱湾村、监利县汴河镇红联村路灯安装项目及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周转为由,骗取夏某30.715万元。
3.2018年9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监利县汴河镇红某路灯安装项目为由,骗取程某8万元。
4.2018年9、10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与何某签订《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将自然人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协议书》,将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股份转让给何某,骗取何某15万元。
随后,卢红林又以购买材料、发放员工工资为由,骗取何某9.4万元。
5.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石首市调关镇槎港村、监利县上车湾镇范祠村路灯安装项目及购买材料为由,骗取高某6.66万元。
二、诈骗罪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周转为由,骗取曾某等人财物46.72万元。
用于赌博、游戏充值、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分述如下:1.2018年4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监利县三洲镇八一村路灯安装项目周转为由,骗取钟某13.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5万元。
2.2018年6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周转为由,骗取曾某10万元。
3.2018年6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购买设备、周转为由,骗取霍某6.9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73万元。
4.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周转为由,骗取胡某财物4.4万元。
5.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周转为由,骗取杨某110万元。
6.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帮助购买树苗为由,骗取赵某5.4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借条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红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鄂监检二部量建〔2020〕6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红林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红林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红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红林的诈骗数额有出入,提请计算清楚。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入股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监利县三洲镇八一村路灯安装项目、投资入股监利县汴河镇红联村、上车湾镇范祠村等路灯安装项目为由,骗取何某等人财物88.265万元,用于赌博、游戏充值、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分述如下: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监利县汴河镇红某路灯安装项目为由,骗取李某7万元。
2018年5月,卢红林在向李某转让监利县三洲镇八一村路灯安装项目安装过程中,谎称其已支付120盏路灯购置费13万元,骗取李某11.5万元。
2.201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监利县朱河镇朱湾村、监利县汴河镇红联村路灯安装项目及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周转为由,骗取夏某30.715万元。
3.2018年9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监利县汴河镇红某路灯安装项目为由,骗取程某8万元。
4.2018年9、10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与何某签订《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将自然人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协议书》,将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0%股份转让给何某,骗取何某15万元。
随后,卢红林又以购买材料、发放员工工资为由,骗取何某9.4万元。
5.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投资入股石首市调关镇槎港村、监利县上车湾镇范祠村路灯安装项目及购买材料为由,骗取高某6.65万元。
二、诈骗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湖北省格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周转为由,骗取曾某等人财物37.72万元。
用于赌博、游戏充值、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分述如下:1.2018年4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监利县三洲镇八一村路灯安装项目周转为由,骗取钟某13.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5万元,实际骗得11.7万元。
2.2018年6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周转为由,骗取曾某10万元。
3.2018年6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购买设备、周转为由,骗取霍某6.9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73万元,实际骗得5.22万元。
4.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公司周转为由,骗取胡某财物4.4万元。
5.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卢红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