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
被申请人:上海裕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702.56元的财产。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2.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奇彦书 记 员 顾 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