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裕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4民初1646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3公开日期:2020-12-02
当事人: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裕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4民初16464号申请人:上海乐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

被申请人:上海裕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702.56元的财产。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2.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奇彦书 记 员 顾 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