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中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03民初93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开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0-12-01
当事人: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中勋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03民初931号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滨河路东段路南清华园小区6-1-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3449468875。

法定代表人:马慧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楠,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

被告:胡中勋,男。

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胡中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中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经依法成立的、具有开展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原告于2016年4月份以来同菊城·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有意向接管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经同业主委员会协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在东方明珠小区大门口,在苹东社区、办事处有关领导的见证下,物业公司正式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针对上述原因,原告认为原告进驻本小区是经业主大会同意,维护着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形成的管理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国无法外民,约无法外之人,个别业主不能对抗业主大会的决议。

综上,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及时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2月份至12月份物业费657.3元(0.5元/月/平米×131.46平米×10月)、2018年1月份至12月份物业费788.76元(0.5元/月/平米×131.46平米×12月)、2019年1月份至12月份物业费788.76元(0.5元/月/平米×131.46平米×12月),2020年1月份至5月份物业费328.65元(0.5元/月/平米×131.46平米×5月),合计2653.4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中勋未作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原告与菊城·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菊城·东方明珠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小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并于2016年5月27日进驻小区,2016年6月开始收取物业费。

该小区8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胡中勋,建筑面积为131.4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菊城·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记载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菊城·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