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赵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14民初6446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赵森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6446号 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2号世纪电脑城项目6层601-616号。

负责人:李小龙,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婷,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赵森,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赵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