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吕卫民,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关于张子庆申请执行吕卫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其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查控措施;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