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鹤峰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宗政、邓灵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2828执643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鹤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鹤峰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蒋宗政;邓灵芝;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C}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8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鹤峰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3533971H。

法定代表人:吴艳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红兵,该公司信贷经理。

被执行人:蒋宗政,男,生于1976年9月17日,土家族,初中文化,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邓灵芝,女,生于1976年9月10日,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系蒋宗政之妻。

被执行人: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980280474。

住所地鹤峰县下坪乡上村村。

法定代表人:蒋宗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告鹤峰县鑫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宗政、邓灵芝、恩施州鹤峰县金竹园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