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孝华、徐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302民初6345号之一
所属地区: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5公开日期:2020-10-26
当事人:郑孝华;徐跃东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3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孝华,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清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梁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徐跃东,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郑孝华与被申请人徐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63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跃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248元进行了冻结。

同时,对担保人梁清明在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248元(存折号码10×××17)进行了冻结。

申请人郑孝华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徐跃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248元予以解除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