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敏,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兴业县******龙角塘二队36-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013,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敏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简慧茹出庭支持公诉,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敏在佛山市南海区**********篮球场与他人一起打篮球后,准备离开时走到另一侧篮球架下取回自己的手机。
这时,李敏发现和其一起打篮球的被害人韦忠、崔照德的手机(1台是荣耀play手机,价值720元;1台是小米8UD手机,价值1440元)也放在篮球架下面,而两被害人还在球场上打篮球。
李敏遂起了贪念,趁机将2台手机盗走。
得手后,李敏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后去到佛山市禅城区****以1780元将2台手机变卖给刘斌。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禅城区佛平路东升大街刘斌的兄弟通讯店内起回被盗的2台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李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敏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李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李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敏儿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绮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