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洪领、张辉中、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302财保2773号之一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8-18公开日期:2020-10-26
当事人:陈洪领;张辉中;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
案由:nan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773号之一 申请人:陈洪领,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辉中,男,1986年3月11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QN68N7D。

经营者:张辉中。

申请人陈洪领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辉中、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辉中、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