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辉中,男,1986年3月11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QN68N7D。
经营者:张辉中。
申请人陈洪领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辉中、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辉中、临沂市兰山区鑫原模具店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