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志亮、黄浪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904执945号之一
所属地区:茂名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8公开日期:2020-10-23
当事人:杨志亮;黄浪浪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04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志亮,男,汉族,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黄浪浪,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904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浪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浪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黄浪浪向申请执行人杨志亮清偿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四、负担申请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下列执行程序: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6元,本院已扣划支付1366元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过传统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案已支付1366元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0元,其他部分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可供执行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