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某某支行与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430执218号之一
所属地区: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3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中国某某支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430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淳化县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7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身份证号码6104301966XXXXXXXX。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24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身份证号码6104301965XXXXXXXX。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7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身份证号码:6105211982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支行与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一直未履行案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