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7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身份证号码6104301966XXXXXXXX。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24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身份证号码6104301965XXXXXXXX。
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7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
身份证号码:6105211982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支行与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一直未履行案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