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20年7月27日冻结陈宣名下银行账户1个;2.于2020年8月1日查封陈宣名下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0.8.1-2022.7.3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洋附:1、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