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建林与陈宣、唐余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621执保67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海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07公开日期:2020-09-04
当事人:唐余泉;陈建林;陈宣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21执保679号申请人:唐余泉被申请人:陈建林被申请人:陈宣关于唐余泉与陈建林、陈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苏0621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已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20年7月27日冻结陈宣名下银行账户1个;2.于2020年8月1日查封陈宣名下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0.8.1-2022.7.3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洋附:1、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