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戴友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631执752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黎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31公开日期:2020-09-02
当事人:戴友明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2631执752号之一被执行人:戴友明,男,汉族,1971年02月18日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戴友明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友明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12090351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鲲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