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雪发、刘生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731执960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于都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5公开日期:2020-09-02
当事人:陈雪发;刘生法;郭桂生;何地长生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73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发,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刘生法,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生,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郭桂生,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生,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何地长生,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陈雪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3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生法、郭桂生、何地长生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陈雪发与被执行人刘生法、郭桂生、何地长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788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已执行1607.45元,未执行标的3180.55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