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生法,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生,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郭桂生,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生,住于都县。
被执行人:何地长生,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生,住于都县。
申请执行人陈雪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3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生法、郭桂生、何地长生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陈雪发与被执行人刘生法、郭桂生、何地长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788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已执行1607.45元,未执行标的3180.55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