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科右中旗石英农资商店与包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2222执118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8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科右中旗石英农资商店;包某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内222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科右中旗石英农资商店。

经营者石英。

被执行人包某。

本院在执行科右中旗石英农资商店与包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科右中旗石英农资商店依照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15599.0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0年4月30日送达向被执行人包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风险告知书及传票;2、于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14日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包某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科右中旗石英农资商店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包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