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06财保588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8-17公开日期:2020-09-09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某;马某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6财保58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马某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某、马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马某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马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