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学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牧异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2幢-1908。
法定代表人:叶忠良。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7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