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德清县明峰涂装设备厂与上海牧异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民辖终72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20-08-03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德清县明峰涂装设备厂;上海牧异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民辖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明峰涂装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52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学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牧异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2幢-1908。

法定代表人:叶忠良。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7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