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猛、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81执938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巩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14公开日期:2020-08-27
当事人:赵猛;李建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81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猛,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赵猛与李建华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8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李建华自愿偿还赵猛借款本金50,000元,具体偿还方式为:李建华自愿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每月20日前偿还赵猛借款本金3,000元(即2019年1月20日前偿还3,000元,2019年2月20日前偿还3,000元,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3,000元,2019年4月20日前偿还3,000元,2019年5月20日前偿还3,000元);李建华自愿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每月20日前偿还赵猛借款本金5,000元(即2019年6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19年7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19年8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19年9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19年10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19年11月20日前偿还5,000元,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5,000元);二、若李建华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赵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李建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赵猛可就未偿还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3日起至李建华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李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建华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数额较小,暂不求处置。

2、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桑塔纳牌汽车一辆,经本院工作人员到巩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查,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五、到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建华的房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建华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