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214民初4500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0-08-28
当事人: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14民初4500号原告: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姚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YG5DYXB。

法定代表人:刘宏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孙本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管宇,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