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宏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孙本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管宇,系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卓华(大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