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沪一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9204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以(2005)沪高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沪高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辽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2014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0年8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曾获表扬9次。
呈报减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