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宏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3124刑初13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花垣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25公开日期:2020-09-08
当事人:田宏志
案由:故意伤害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湘3124刑初134号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宏志,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花垣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花垣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31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花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包亚琼,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宏志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立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宏志及辩护人包亚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田宏志在廖小兵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旁人劝开。

杨某与其妻向某离开,田宏志便拿了一啤酒瓶尾随其后,趁杨某不注意,用啤酒瓶打杨头部,尔后又用破碎的啤酒瓶对杨某右侧颈部刺划了几下,致杨某右侧耳根部、颈部、锁骨处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杨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当天晚上,田宏志到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投案。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田宏志赔偿被害人杨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宏志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并有接报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人向某、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宏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宏志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田宏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宏志自愿认罪认罚,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包亚琼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宏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