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焕敏,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芝青,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李继贵,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负责人:徐金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丽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李芝青、李继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丽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焕敏、被告李继贵、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芝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丽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1041.2元【误工费27059.95元、护理费104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086.85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鉴定费2800元】;2.被告保险公司优先在强制险范围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芝青承担;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7时6分许,被告李芝青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凤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二路交叉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沿津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向西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后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芝青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该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经理赔刘丽丽医疗费37880.58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已经赔付10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医疗费27880.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每天30元计算,交通费按照住院期间每天10元计算,该公司不负担鉴定费。
李继贵辩称,对刘丽丽住院情况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已经为刘丽丽垫付医疗费4200元。
李芝青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月6日7时6分许,李芝青驾驶鲁E×××××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李继贵)沿凤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二路交叉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沿津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向西左转弯的刘丽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刘丽丽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利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李芝青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丽丽无责任。
刘丽丽受伤后,入住利津县中心医院治疗1天,于2020年1月7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八十集团军医院治疗9天,两次住院共10天。
人民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刘丽丽医疗费37880.58元,李继贵为刘丽丽垫付医疗费4200元。
刘丽丽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二次手术费用经利津县人民法院委托,东营为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4日出具了东营为民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刘丽丽此次车祸所致损伤后遗症构成伤残等级十级;2、刘丽丽此次车祸所致损伤误工期限评定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3、刘丽丽此次车祸所致损伤护理人数评定为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4、刘丽丽此次车祸所致损伤二次手术费用需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
刘丽丽支付鉴定费2800元。
另查明,该事故发生前,刘丽丽就职于三阳纺织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为4344.10元。
且刘丽丽与其丈夫吕刚刚育有两女儿,长女吕雨萱生于2013年7月27日,次女吕雨彤生于2017年2月2日。
还查明,李继贵系鲁E×××××小型轿车的注册车主,李芝青与李继贵系夫妻。
根据法庭审理,确定刘丽丽的各项损失为:1、误工费21575.70元(误工期限为149天,149天×4344.10元/30天=21575.70元);2、护理费10436.4元(实际为[(90+10)×42329元/365天=11596.99元],刘丽丽主张为10436.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天×100元/天=1000元);4、伤残赔偿金84658元(42329元/年×20年*0.1=84658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36086.85元[(12+15)年×26731元/年×0.1/2=36086.85元];6、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2700元);7、精神抚慰金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