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宋志青。
被执行人杨玉龙,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与被告杨玉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2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杨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截止至2019年9月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9,693.92元;二、被告杨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中利息、违约金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案件受理费4,445.41元,减半收取计2,222.71元,由被告杨玉龙负担。
因被告杨玉龙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