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艳青与赵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703民初1404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11公开日期:2020-08-13
当事人:王艳青;赵宏伟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03民初1404号原告:王艳青,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赵宏伟,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王艳青与被告赵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王艳青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