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定武被执行人:李必武,男,汉族,1965年07月20日生,住姚安县。
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2019)云2325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由李必武返还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借款1348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期间按年息24%予以计算的利息(其中5625元的借款从2018年1月28日起开始计息,7855元的借款从2018年2月28日起开始计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
李必武未按期限履行义务,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0年4月3日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必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李必武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20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必武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依法冻结、划拨。
3、本院到被执行人李必武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班刘村委会调查,经查,李必武长期不在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必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已对被执行人李必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将被执行人李必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回告申请人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480.00元,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申请执行费102.00元,执行到位940.00元,其余未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李必武名下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向申请人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李必武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云南天红牧业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李必武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