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阳、肖梓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05刑初317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06公开日期:2020-08-29
当事人:陈阳;肖梓豪
案由:盗窃;危险驾驶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105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阳,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梓豪,男,2001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0]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阳、肖梓豪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阳、肖梓豪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梓豪、陈阳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路北明廉路淮河街公交车站西10米处,使用板子、架机等工具将被害人霍某1停放于此的辽A×××××号黑色本田牌轿车的四个轮胎及轮毂(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960元)盗走。

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2020年5月16日夜间,被告人肖梓豪、陈阳在沈阳市皇姑区青城山路8-1号7门西侧的丁字路口处,使用板子、架机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辽A×××××号白色大众牌轿车的四个轮胎及轮毂(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836元)盗走。

赃物销赃,赃款挥霍,后赃物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7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陈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小型轿车,在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29号倒车时,与由西向东安某驾驶的辽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阳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阳、肖梓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某1、张某的陈述;证人杜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维修明细;指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自愿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来院前,被告人陈阳已赔偿被害人安某全部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安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伙同被告人肖梓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陈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阳的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阳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梓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亦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