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歌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7民初16228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8-03公开日期:2020-08-26
当事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歌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6228号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4635785W。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祎芸,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钊霞,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歌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宝龙一路27号港艺厂综合楼E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67509。

法定代表人:黄平。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歌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立案。

2020年8月1日,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