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罗志、石小平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703执恢527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6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罗志、石小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527号 被拘留、罚款人:罗志,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拘留、罚款人:石小平,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罗志、石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志、石小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8)川170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罗志拘留十五日,对罗志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9月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