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于伟丽,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关于李治国申请执行于伟丽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0月1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伟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于伟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三、由于被执行人于伟丽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四、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于伟丽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于伟丽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五、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于伟丽名下三套房产,由于该三套房产均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六、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于伟丽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于伟丽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伟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截止2020年8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84261.91元。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李治国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