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1执4635号之一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1公开日期:2020-08-31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鑫
案由:银行卡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01执4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鑫,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561.06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本地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不在户籍住地居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